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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均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1204室,该办公场所产权归属北京东泽勤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办公地点已搬迁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嘉创二路6号北京日报印务公司院内。
二、 股权与人员关系
1. 两家公司股权结构完全一致,均由15名自然人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包含公司创始人及核心业务骨干;部分创始股东已退休或离职自主创业,多数股东仍在职履职。
2. 两家公司各有各的员工和社保关系,根据业务类型分工对外开展业务。两家公司可以互相利用对方的人员和其他资源。
三、 设立双主体的核心原因
两家公司主营业务有所分工,前者是以贸易销售为主,后者以卫星传版、互联网传版技术服务为主,核心收入为自研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费。
1. 北京东泽勤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 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提供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6%;
- 公司主营自研软件销售和传版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整体税负偏高;
- 因部分客户仅接受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业务需通过此公司签约。
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做买进卖出的贸易业务,比如100买进,加价10%以110卖出,增值税粗算为10×0.13=1.3,税负1.3%。
如果自研软件和服务收入1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元,进项税额为0,那么合计税额为6元,税负为6%。做技术服务和自研软件销售因为没有进项抵扣在税负方面就比较吃亏。
因此,一般纳税人更适合做贸易类的业务,北京东泽勤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工做贸易类的业务。
2. 北京东泽勤争传版技术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 常规状态下销售货物、技术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现行税收优惠期间按1%征收;
- 对比一般纳税人6%税率,同等业务可降低5个百分点税负;
因此,北京东泽勤争传版技术有限公司分工完成自研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业务。这样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四、 最终客户也受益于税收优惠
若卫星传版的客户由原来与前者一般纳税人主体签约,转为与后者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签约,可同步享受税收政策红利,获得合同总价优惠。相当于后者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让渡给最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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